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二○九號令
一、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漁船(含舢舨及漁筏,以下統稱漁船)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之協助辦理。
三、休漁獎勵之資格
專營娛樂漁業、船齡三十年以上或海上暫置外來船員之漁船以外,各種合法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凡符合累計出海作業達一百日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核發休漁獎勵金,休漁獎勵金之核發以一種為限:
(一)指定性休漁:配合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在港內停航六十日以上。
(二)自願性休漁:累積在國內港口停航一百二十日以上。
四、漁船涉及違規案件之資格認定及處理
(一)依前點提出申請休漁獎勵金之漁業人,於本作業要點發布前涉有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其申請案需俟執行完畢後始予受理,執行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期間之在港時間不得計算為在港休漁日數。
(二)依前點提出申請休漁獎勵金之漁業人,於本作業要點發布後至核發休漁獎勵金期間,經相關機關查獲涉及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無故停泊海上未依規定配置船員或電、毒、炸魚案件,經法院判決或漁政單位處分者,不核發休漁獎勵金。
如涉及前述違規行為,法院或漁政單位尚未核定處分前,仍受理申請,惟休漁獎勵金需俟不予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再行核發。
五、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
(一)自願性休漁
1.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為何,均以一日計算。
2.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二)指定性休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公告。
六、申請期間
(一)自願性休漁: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指定性休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公告。
七、申請地點
遠洋漁船向其所屬遠洋漁船漁業公會(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輸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向船籍所在地區之漁會申辦。
八、應附文件
(一)自願性休漁:
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1.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
2.漁業執照影本一份。
3.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
4.配油手冊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查對後發還。(未領配油手冊者免附)
5.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向海岸巡防單位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6.領據一份。
7.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
(二)指定性休漁:
1.國內港口指定性休漁:
(1)第一階段:申請者應於指定期間內將漁船駛進指定港口,並檢附下列文件:
(A)配合指定性休漁申請書一份。
(B)漁業執照正本。
(C)配油手冊正本。(未領配油手冊者免附)
(D)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
(2)第二階段:申請者於符合出海作業達一百日以上之條件後,比照自願性休漁申請文件辦理。
(3)指定休漁前,漁船出海作業日數已達一百日以上者,得比照自願性休漁申請文件辦理。
2.國外港口指定性休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公告。
九、休漁獎勵之審核及撥款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願性休漁
1‧區漁會及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
(1)查對申請人之漁船是否為專營娛樂漁業漁船。
(2)查對申請人之漁船船齡是否為三十年以上。
(3)查對申請人所附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薄與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是否相符。
(4)查對休漁及在港停航天數是否符合規定。
(5)查對申請人相關申請書件是否填寫完整。
(6)查對申請人書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於每月五日製作清冊連同其餘書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辦。申請人資格不符得補正者,應定期間函退補正;無法補正者,應附理由轉送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決定。
(7)接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休漁審核結果通知後,轉知申請人及製作領款收據逕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8)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撥款項後,於五日內將獎勵金撥付申請人。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依本作業要點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
(2)申請人資格不符時,應附理由將申請書件逕退申請人,並副知受理之漁會及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
(3)申請人資格符合時,依轄區漁會(或公會)別彙整休漁漁船清冊連同經費分析表於每月二十日送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並通知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製作領款收據逕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核對休漁漁船清冊及領款收據。
(2)於每月五日撥款予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轉發。
(二)指定性休漁
1.第一階段: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將漁船駛進國內指定港口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
2.第二階段:申請人之漁船出海作業達一百日以上後,比照自願性休漁模式辦理。
3.進國內漁港指定性休漁漁船之查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海巡單位、區漁會及相關遠洋漁船漁業之公會組成小組辦理。
4.國外作業指定性休漁之查核及文件審核程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事項辦理。
十、休漁獎勵金核發標準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附前述相關申請書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申請人所附漁船進出港文件如有疑義,得洽請海岸巡防單位協助查證。
(三)前述相關申請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如已領取獎勵金並應退還。
十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作業要點未規範部分,得隨時增修。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