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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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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來,遠洋漁船的作業漁場,因各國紛紛宣佈200浬經濟海域而備受侷限,近海漁業的資源也受囿於工業廢水等污染問題,導致漁業的經營日益困難,因此,世界各國莫不汲汲於養殖事業之發展。然而,台灣養殖漁業這幾年也因病害問題及環保意識的高漲而舉步維艱,何況台灣在加入WTO後,水產品勢必面臨國外市場之強烈競爭壓力。養殖業面對這些危機,如何研擬具體有效的因應措施,以突破難關、化解困境,仍係漁業產、官、學各界當前應該共同省思的方向與急待解決的首要課題。 
 
二‧發展養殖漁業的重要意義
 
  發展水產養殖就許多層面而言,具有下述重要的意義: 
  (一)在資源再生方面-由於海洋資源的枯竭,以及200海浬經濟海域的限制,發展水產養殖便成為資源再生的有效途徑。 
  (二)在生態保育方面-應用保種、選種、育種等養殖科技,為生態保育工作的不二法門。 
  (三)在糧食供應方面-除可提供國人最物美而又價廉的動物性蛋白源外,另可提高我們糧食的自給率。 
  (四)在土地利用方面-一則可發揮沿海低產土地旳經濟效用,另則可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分配。 
  (五)在經濟發展方面-首先可以繁榮農村經濟,其次可以帶動週邊產業如:飼料、養殖機械及運輸業等之發展,進一步能夠平衡國際間貿易的逆差。 
  (六)在農村社會方面-不但可以促進農村社會之安定,提高農民生活水準,更可以繁榮農村經濟。 
  (七)在科技外交方面-精湛的水產養殖技術,有利於技術援外工作的推展,從而提升國際地位,為實質外交另闢一條嶄新的路。 
 
  水產養殖對國家社會之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