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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附文件
(一)自願性休漁
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
2. 漁業執照影本一份。
3. 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
4. 配油手冊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查對後發還。(未領配油手冊者免附)
5. 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漁業公會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向海岸巡防單位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6. 領據一份。
7.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
(二)指定性休漁
1. 國內港口指定性休漁:
(1)第一階段:申請者應於指定期間內將漁船駛進指定港口,並檢附下列文件:
(A)配合指定性休漁申請書一份。
(B)漁業執照正本。
(C)配油手冊正本。(未領配油手冊者免附)
(D)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
(2)第二階段:申請者於符合出海作業達100日以上之條件後,比照自願性休漁申請文件辦理。
(3)指定休漁前,漁船出海作業日數已達100日以上者,得比照自願性休漁申請文件辦理。
2. 國外港口指定性休漁:由本會另行公告。
六、休漁獎勵金核發標準(詳如附件)
肆、獎勵休漁措施之預期效益
就時機上而言,我國加入WTO後,各會員國間需依循平等待遇原則,加上國際間公海捕魚自由普遍已受限,漁業資源之利用亦由公共財之自由競逐方式逐漸轉變為配額分配之觀念,大陸地區近年來已於黃海、東海、南海採取全面休漁措施,效果頗獲肯定,因此目前我國實施獎勵休漁措施,調整產業結構,時機上應屬妥適。就船員而言,船員可利用休漁期間參加符合國際規定之相關訓練,增加技能熟稔度及減少海上事故發生,使我漁業人才及形象向上提昇。
就我國漁業管理而言,沿近海漁業資源超限利用及漁獲量逐漸減少已是不爭之事實,實施獎勵休漁調整措施,不僅可解決部分「資源利用壓力」及「過度投資」(over capitalization)等問題,長遠而言,遠洋漁業漁船可藉休漁措施並配合國際相關資源管理規定,調整作業時期,減少作業成本支出,增加經營彈性。而我國沿近海在漁獲努力量降低及過漁情況獲得控制之情況下,漁業資源逐漸恢復,單位成本下降產值將可逐步提昇,可加強與國外水產品之競爭力,因此不論沿岸漁業、近海漁業及遠洋漁業,均可在獎勵休漁措施下受益。
伍、結語
為確保水產資源永續利用,促進漁業發展,改進漁民生活,實際上政府近年來已挹注數十億元經費辦理相關資源保育及收購老舊漁船事宜,復育漁業資源及協助未具競爭力漁船離漁,未來並將持續編列經費辦理「沿海資源多元化利用,永續發展漁業」、「復育生態資源,重建海洋新環境」、「減船休漁調整漁業結構,漁船現代化」及「建設漁鄉新風貌,活絡漁村經濟」等事宜。相關生物經濟研究指出,如漁獲努力量投入過剩致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長久下去資源將崩潰,而政府適時干預,降低漁獲努力量,對產業經濟及資源復甦均有正面助益,而本次獎勵休漁正是結合資源面、經濟面及執行面之措施,如漁民確實 遵守日後資源恢復收益增加,屆時漁民仍是直接受惠者。
〈摘錄自農政與農情第1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