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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水產資源雖為可再生之生物資源,但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近年來由於漁撈技術進步、漁獲效率提升及船隊數量增加,加上各國基於經濟利益及維持動物性蛋白質穩定供給考量,遠洋漁業部分,公海上重要洄游性魚類資源(如黑鮪、大目鮪等)往往處於過漁(overfishing)的情況,為免資源狀況持續惡化,國際間相關漁業組織莫不紛紛採取控制投入(input)及產出(output)之管理方式。
控制投入以限制漁獲努力量為主,其措施主要為限制或減少作業漁船數,而控制產出則以限制漁獲量為主,其措施主要為配額(quota)管理。至於沿近海漁業部分,據二00一年漁業年報統計,我國沿近海漁船數達二萬餘艘,每艘漁船在漁具自動化及科技化發展下,漁獲效率倍增,因此沿近海水產資源同樣面臨超限利用之窘境,有鑒於此,調整漁業作業型態及降低漁獲努力量時機上已刻不容緩。
就法制面而言,依現行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公告規定漁具、漁法、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惟如採取前述相關限制措施,將直接影響漁民作業及生計。在目前我國民意高漲情形下,如衍生抗爭事件,勢將付出更大的社會損失。因此,本會對於降低漁獲努力量爰採漸進緩和之政策(如收購老舊漁船)取代強制管理措施。
為兼顧漁民基本生活需求及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加上大陸方面實施伏季休漁已顯現初步成效,本會已於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獎勵休漁措施,期能藉由獎勵之措施降低漁獲努力量及調整漁業作業型態。
貳、休漁經費來源
漁業為我國重要初級產業之一,出海作業成本中油料費用佔相當比例,早期國內油品市場因其獨佔性及高油價政策,致國內油品價格向來較鄰近國家為高,基此,政府為發展漁業乃自民國47年起仿鄰近國家對漁業用油採取政策性優惠措施,78年免徵營業稅,立法院於民國80年修正漁業法,明定免徵貨物稅,並給予優惠油價。惟我國於本(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後漁業在WTO架構下非屬農業範疇,因此漁業補貼不適用「農業協定」維持農產品補貼之規定,而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規範,凡會員國境內有政府或任何公立機構提供財務補助(含補助金、貸款、免稅等)者,即視為有補貼存在,而補貼一般可分為「禁止性補貼」(prohibited subsidy)、「可控訴補貼」(actionable subsidy)及「不可控訴補貼」(non-actionable subsidy)三類,政府補貼漁業用油,使漁船投入直接生產係屬可控訴補貼,凡補貼產生「排除或妨礙其他會員之同類產品輸入國內市場」或「初級產品或商品在全球市場佔有率增加」等效果,即視為嚴重損害,相關會員國可提起控訴,經調查確定後可採取相關制裁措施。
漁業用油補貼實施40餘年以來,對降低漁民生產成本提高生產誘因及維持漁業生產有相當助益,惟因時空環境變遷,如繼續維持補貼,除可能招致國際控訴外,亦衍生了「國內油品自由化,免稅後漁業用油價格趨近國際油價,補貼理由不復存在」、「油品補貼鼓勵生產,加重漁業資源之利用壓力」、「違反節約能源政策」、「差價誘因造成流用,破壞油品市場秩序,影響政府稅收」等重大爭議。
為解決前述問題,本會漁業署遂研擬調降及取消漁業動力用油優惠補貼,並將節餘之經費用於休漁及相關資源培育措施,將原來可能招致國際控訴之生產性直接補貼轉換為不可控訴性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