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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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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獎勵休漁措施內容
 
  為明確規範休漁獎勵金之申請資格、文件、金額標準及相關作業程序等事宜,本會業於91年8月15日發布「91年9月1日至92年8月31日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該要點摘述如下:
 
一、休漁獎勵之資格
 
  專營娛樂漁業、船齡30年以上或海上暫置外來船員之漁船以外,各種合法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凡符合累計出海作業達100日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核發休漁獎勵金,休漁獎勵金之核發以一種為限:
 
(一)指定性休漁:配合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在港內停航60日以上。
(二)自願性休漁:累積在國內港口停航120日以上。
 
二、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
 
(一)自願性休漁
1. 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為何,均以一日計算。
2. 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二)指定性休漁:由本會另行公告。
 
三、申請期間
 
(一)自願性休漁:自92年5月1日起至92年10月31日止。
(二)指定性休漁:由本會另行公告。
 
四、申請地點
 
  遠洋漁船向其所屬遠洋漁船漁業公會(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