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國漁業報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網絡食品經營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
《意見稿》對網絡食品交易中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獲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後,網絡食品經營者還應將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商家公佈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違者監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明確,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首先可向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如出現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情況,消費者也可向平台要求賠償。
據了解,由於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目前通過淘寶、微信等平台售賣食品的商家絕大多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