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的「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106)年1月20日生效,該管理辦法施行半年多以來,為回應各界有關執行上意見,漁業署於本(14)日邀請相關各界人士進行討論,期該管理辦法在行政執行上能更完善並順利推動,該署並強調絕不會減損原辦法所揭櫫之外籍船員之權益保障。
提供各方討論平台,交流改進管理辦法
漁業署說明,本管理辦法自本年1月20日施行迄今,不僅漁民、仲介及地方政府對於執行方面提出改善建議,勞工團體及民意代表亦表示關切,更有民意代表應勞工團體要求,邀集勞動部及該署共同討論境外僱用外籍船員議題,並要求該署儘速召開修法會議。
為完善該管理辦法,解決各方在執行上發現的程序性問題,以順利推動執行,漁業署特邀集勞工方面的專家學者、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漁民團體、勞工團體及仲介機構,於本日共同對該管理辦法之執行意見進行交流,其中有關勞工團體所重視的船員權益保障條文,該署相當重視,如外籍船員最低薪資、最低休息時間、一般身故保險理賠金額等規定,是該辦法為提升外籍船員權益保障之和新內容,雖漁民團體曾多次要求該署放寬,該署皆堅決表示不會降低或放寬。
遺憾勞工團體因誤會,未能參與討論
因勞工團體誤會前述會議之目的,而拒絕出席本日會議一事,漁業署表示相當遺憾,無法讓不同意見與立場人士共同參與討論。而勞工團體指稱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網站的會議紀錄中,漁業署提供資方因應的建議一事,經查該會議紀錄所提的因應方式,係因漁業署否決該協會調降外籍船員福利之建議,而該協會自行研擬供其會員參考之意見,並未經漁業署所同意的。
勞工團體關切「遠洋漁業條例」及「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有關外籍船員權益之落實與執行措施、強化檢查及申訴管道等訴求,漁業署說明,自該辦法施行以來,船主申報僱用外籍船員皆須依該辦法所列之項目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並規範船主應遵守事項。另漁業署已在國內港口執行港口卸魚檢查時,對外籍船員進行問卷訪查,現已訪查6艘漁船,未來將派駐專員在國外港口執行卸魚檢查、檢查員執行公海登檢時,亦對外籍船員進行訪查,以瞭解外籍船員在船上工作情形,並藉此查核船主及仲介是否遵守該管理辦法之規定。此外,並加強宣導申訴管道,如印製附有申訴電話之宣傳品,讓外籍船員可確實掌握申訴方式。
強化船主與外籍船員之夥伴關係,勞僱雙方都獲益
漁業署最後強調,目前我遠洋漁船勞動力仍須仰賴外籍船員,外籍船員與我國經營者係夥伴關係,而不僅是勞資關係,共同合作方得以營運獲益,我漁民業者亦多能體認此點,該署亦將持續與漁民及相關各界溝通,落實執行前述管理辦法有關受僱者的權益保護,強化仲介及外籍船員僱用之管理,並希望勞工團體在體制內充分表達意見,才能縮小勞工團體與產業團體間的歧見,達成雙贏的局面,維護我國遠洋漁業產業的永續發展及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