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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十月 2017 分類:漁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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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月2日下午在該會五樓大禮堂舉辦「臺灣打擊IUU成果」記者會,會中除了展示非法捕撈的重大裁罰案例與漁業管理狀況,觀察員與檢查員也展示海上作業任務及裝備,讓民眾及國際社會看見我國在執行漁業管理所付出的努力與成果,展現臺灣打擊非法捕撈、守護海洋資源的決心。

共同維護海洋資源,全力消除非法捕撈

  農委會指出,打擊IUU「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已是國際間的共識及目標,根據FAO統計,全球每年約有230億美元非法漁獲物,IUU漁業行為普遍存在各國,嚴重威脅漁業資源永續,主要市場國如美國及歐盟已制定相關規範,其中歐盟自2012年起稽核各國打擊IUU情形,迄今已有韓國及菲律賓等20餘國曾被認定或警告為打擊IUU不合作國家,我國也於2015年10月遭歐盟列為黃牌警告國家。

  農委會表示,臺灣對於遠洋漁業管理之改善責無旁貸,須善盡船旗國責任,以及港口國監控通報的義務,現階段漁獲物仍可正常輸入歐盟,對產業尚無立即衝擊,惟需與歐盟共同合作打擊IUU漁業,包含每6個月向歐盟說明執行情形,倘未改善,歐盟將指認我國為不合作第三國(紅牌),並禁止我國水產品進口。

全方位監控,有效執行漁業管理

  為此,我國積極強化漁業管理之法律基礎,以與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接軌,於2016年7月20日公告漁業三法,即「遠洋漁業條例」、修訂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修訂之「漁業法」,併同依該等法案授權訂定15項子法規及5項公告,並於本(2017)年1月20日生效施行;該等法規業將國際漁業組織養護管理措施轉為國內法規,包括:作業許可、船位監控、觀察員計畫、卸魚聲明、港口檢查、船數及漁獲配額限制、漁區漁期限制、漁具及漁獲種類限制、轉載等相關MCS措施,並以高額罰款或刑罰作為主要罰則,搭配收照、撤照及沒入漁獲、漁具、漁船等其他管理手段,亦明確規範違規漁船限期終止作業返回指定港口,並對累犯加重核處,強力嚇止IUU漁業行為。

農委會說明,在漁業管理同時,為確保漁民作業的權益,特別於本年2月成立24小時終年無休的漁業監控中心,讓漁民朋友作業的同時也可以收到漁業署的通知,讓可能性的或不小心的違規降到最低程度,也讓漁業署透過現代高科技的管理與漁民朋友站在三大洋的第一線,共同投入國際漁業資源養護。基此,透過我國漁業相關法律基礎的重整,以及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僅可保障確實遵守規範的漁民之權益,並可對於IUU非法捕撈進行制裁,如此將可守護永續漁業資源,讓漁民與海洋都有更友善的發展空間。

除了我國的漁業管理外,在有關執行港口國措施部分,為有效打擊IUU非法捕撈,聯合國糧農組織於2009年12月通過「預防、嚇阻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港口國協定」(Agreement on Port State Measures to Prevent, 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PSMA),該協定並於105年6月5日正式生效。我國對該協定成為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打擊IUU捕魚國際協定表示支持與歡迎,並將秉持平等與尊嚴的原則,依據相關國際法與國內法,盡最大的努力落實該協定所規範的各項港口檢查措施,善盡港口國與船旗國的責任。

另外,該會漁業署與海岸巡防署於本(106)年7月12日上午發動於高雄外海登臨檢查宏都拉斯籍運搬船「WISDOM SEA REEFER」號,發現該船涉載運IUU漁撈之漁獲物。該船原於本年6月向漁業署提出申請進入我國高雄港進行轉載後再轉往越南之計畫,惟我國接獲泰國政府通知,該船載運之漁獲係來自疑涉及IUU行為的漁船,請我國於該船進港時對該船進行檢查。漁業署於7月初召開跨部會打擊IUU漁業工作小組會議,決定同意該船進港,以接受檢查。該船之代理商嗣後告知,該船取消原訂進港之計畫,且查該船有移動跡象,不排除該船在我海域進行轉載之可能。漁業署與海巡署乃決定採取主動積極作為,立即發動於本年7月12日執行海上登檢該運搬船,經查發現涉轉運IUU漁獲,因此根據我國遠洋漁業條例第22條規定,漁業署決定不許可該船進港,並通知相關鄰近國家,共同採取防杜措施,避免該船所載漁獲進入市場。

農委會進一步表示,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係由「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該辦法之管理對象包含非我國籍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該等船舶進出我國港口須依前述管理辦法規定向該會漁業署提出申請,違者將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處罰,迄今,非我國籍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總計2艘違反規定,並已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共計新臺幣100萬元。

強化參與國際社會

  在這次漁業管理重整的過程中,我國透過與我國漁業高度相關的國家進行合作,計有21個國家,如巴布亞紐幾內亞、所羅門群島、馬紹爾群島、模里西斯、泰國、密克羅尼西亞、日本、美國、斐濟、吐瓦魯、南非、塞席爾、帛琉、菲律賓、諾魯、萬納度、南韓、馬來西亞、斯里蘭卡、福克蘭群島及馬達加斯加等國,合作的項目包括對我國籍漁船在國外港口卸魚轉載之漁獲量查核、相關漁獲證明書核發之追蹤與資料交換確認、我國人經營外國籍漁船之資訊交換、管理能力建構等項目。

農委會強調,將秉持一貫的態度,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落實遵守各項國際規範,強化並有效地管理我國漁船,不僅是希望讓歐盟看見我國為遠洋漁業付出許多努力,展現打擊非法捕撈的決心,更是與國際社會接軌,共同打擊IUU漁業行為,杜絕IUU漁業行為的發生及漁獲物之流通,確保海洋漁業生態健全,永續漁業經營。

    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 黃鴻燕
    電 話:02-23835899
    手 機:0920-089165

農委會主委林聰賢致詞


漁業署說明今年度執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