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拖網漁船管理規定,加強維護沿近海棲地環境
發布日期:2017-04-26
我國沿岸海域日照充足,營養鹽類豐富,基礎生產力高,向為魚類產卵及哺育之重要棲地。拖網作業對海洋底棲生態破壞性大,加上網具對魚種不具選擇性,殺傷力高,因此政府自民國56年起即限制拖網漁船建造,同時依漁船大小限制拖網漁船之作業海域,並自66年起規範拖網漁船禁止於距岸3浬內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禁止於12浬內作業,持續拖網漁船禁漁區一貫政策,迄目前並未改變。
多次違規者將核處收照,以遏止常態性累犯
漁業署表示,針對拖網漁船違規於禁漁區作業,原規定係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惟仍有漁船持續違規,顯示最高處以15萬元罰鍰之處分仍嫌太輕,日前農委會於本(106)年3月28日修正公告之「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除維持原先對違規者每次加重1萬元罰鍰,並將對多次違規累犯者,予以收回漁業證照處分,以遏止經常性違規之累犯,落實拖網漁業管理。
加重處分及傷害性漁法退出沿近海,為國內外漁業管理之趨勢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永續漁業資源已是國內外管理一致的趨勢,例如,106年實施之「遠洋漁業條例」,即針對遠洋(如延繩釣)漁船於禁漁期或禁漁區違規作業、從事未經許可之漁業種類或捕撈、持有禁捕魚種等重大違規行為,將依漁船噸位核處經營者(船東)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漁業證照2年以下,或廢止之,從業人(船員)亦受2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船員相關證照之處分,累犯者並依違規情節加重處分;為因應此一管理趨勢,我國沿近海漁業亦應加強管理,在該署持續輔導縣市政府推動傷害性(刺網)漁法退出3浬之措施下,限制特定漁法於特定漁區作業之規範,已為保護沿近海漁業資源之必要措施。
出海作業確實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漁業署最後呼籲,拖網漁船業者應確實遵守既有之3浬及12浬禁漁區規定及相關限制事項,以免遭受相關罰則之處分。農委會本年3月28日之修正公告,並未變更原有拖網漁船之禁漁區規定,漁民如有不明之處,歡迎與本署連繫溝通,為確保臺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仍請漁民支持。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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