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的「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於106年1月20日生效,對於業界憂慮目前已依原規定報准僱用的船員如何處理問題,漁業署說明,原僱用契約未到期者,繼續僱用,不會受到影響。
漁業署指出,遠洋漁業條例第46條第4項規定,該例施行前,已依漁業法規定核准在境外僱用外籍船員者,於該條例施行後視為取得在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許可。也就是說,原本已經依照漁業法規定核准僱用的外籍船員,在契約未到期前,可以繼續僱用,現有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約1萬8千人及依就業服務法正式引進國內的外籍船員約1萬1千人,均不會受到影響。
加速完成仲介審核,維持僱用管道順暢
漁業署表示,目前高雄市、屏東縣及宜蘭縣等遠洋漁業重點縣市,均已有仲介公司完成繳交保證金向該署提出核准申請,該署已加速完成審核程序。此外,包括漁會、協會等產業團體亦有意願考量加入辦理仲介業務,外籍船員僱用管道可以維持順暢無阻。
另外,漁業署考量年節將屆,仲介業者短期內籌措保證金或有困難,在期限內,仲介公司轄管縣(市)府同意其以本票擔保者,可先辦理申請仲介核准。
新法上路不缺工,勞僱雙方都獲益
漁業署最後強調,新法實施不會造成外籍船員短缺問題,而且新措施係強化仲介及外籍船員僱用之管理,同時加強船主及受僱者的權益的保護,是雙贏的措施,業界應共同支持,以維護遠洋漁業產業的國際形象。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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