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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17 十二月 2016 分類:漁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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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綠色和平日前就外籍漁工管理所提明定漁工薪資、工作時間及不得有身體虐待,以確保漁工權益等建議,漁業署表示,依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於106年1月20日與遠洋漁業條例同日生效,將大幅改善外籍漁工之福利待遇。

  漁業署指出,現行對於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係依漁業法授權訂定「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管理,但漁業法對於漁業勞動條件及外籍船員權益事項等缺乏條文規定,而限制該注意事項的位階及規範效力。將於106年1月20日生效的遠洋漁業條例,其第26條規定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授權主管機關就僱用外籍船員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對於改善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架構,及對外籍船員人權及福利待遇保障,將可充分取得法律授權。

  漁業署說明,該署已草擬前述管理辦法草案,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產業團體及縣市政府討論,達成初步共識,重要內容包括:
一、將仲介機構納入管理:建立仲介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應依仲介外籍船員人數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之評鑑。
二、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外籍船員薪資應符合其來源國可接受之標準。
三、提高外籍船員人身及醫療保障:對外籍船員除給予投保意外險外,增加一般身故及醫療保險,且保險金額自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新臺幣。
四、律定外籍船員工作時間: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但為作業需要,經船員同意,可另安排補休。
五、規範船主應遵守事項:諸如,確保外籍船員於船上享有同職務之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薪資全額直接給付、不得使外籍船員於其他漁船或處所工作,或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之勞動、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之送返責任等。
六、船主、仲介機構、外籍船員應相互簽訂契約,明確規範各方權利義務,保障彼此權益。

  漁業署最後表示,該署除調整法令及管理架構,以改善外籍漁工福利待遇保障外,亦將持續加強幹部船員教育訓練,宣導船主、船長與船員之夥伴關係,包容彼此文化差異,以同理心對待外籍船員,並將落實仲介機構評鑑機制,淘汰不良仲介機構,及透過公海登檢、港口卸魚檢查等與外籍船員接觸機會,檢視船員實際工作環境狀況,以做為後續策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