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今(19)日表示,遠洋漁業長久以來對國家不僅經濟上有實質之貢獻,同時也帶動關聯產業經濟,但絕對不容許少數個案,破壞國家形象及產業之未來性。
漁業署指出,針對今日媒體報導多項漁政管理相關議題,在去(104)年10月1日歐盟對我舉黃牌後,該署已就「法律架構」、「監測、管控及監督(MCS)」、「可追溯性」及「國際合作」等4個面向,進行漁業管理架構全面調整。
建置24小時監控中心及整合資訊系統,即時掌握漁船動態
漁業署說明,針對媒體指稱「監控前一天漁船位置」乙節,實際上是該署目前人力無法支應24小時執勤,為免疏漏,乃於翌日上班時再次檢視前一天(尤其非上班時間)海上漁船之船位。為改善此一情況,漁業署預定於明(106)年1月5日前建置完成24小時VMS監控及通報中心,即時監控我各洋區漁船之動態,完整掌握我漁船全面性之資訊,以達立即防堵我漁船從事IUU漁業行為之效。
另為整合漁業行政管理之各項資料,漁業署刻正建置整合性的遠洋漁船作業及漁獲資訊交叉比對系統,以利各項漁業管理資料(VMS、E-logbook、進出港資訊、漁獲轉載、卸魚等資訊)之勾稽及交叉查核。
遏止非法洗魚,依法從嚴處分
有關指稱漁業署隱匿濫捕部分,該署指出,洗魚係屬重大違規行為,一旦確認屬實,該署均會依相關法規嚴格處分。倘觀察員於執行觀測任務時,發現有洗魚情形,應予紀錄,該署於觀察員任務之前,均會告知如當時不方便明確記載,可以暗碼方式註記,另觀察員結束任務返港時,該署除指派資深觀察員核校所提報資料外,並會舉辦歸詢會議,針對該航次觀察情形進一步詢問以發現問題,且不容許有竄改資料之情形。對於報載資訊,該署表示會再查證內容的正確性。
改善管理架構,保障漁工權益
有關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管理,漁業署表示,現行做法係依漁業法授權訂定「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來管理,惟漁業法對於漁業勞動條件及外籍船員權益事項的位階及規範效力有其限制。而將於106年1月20日生效之「遠洋漁業管理條例」,已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就僱用外籍船員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該署業依據該條例授權草擬管理辦法,改善外籍船員之福利待遇與人權保障,並加強對我國仲介機構之管理。
至報導指稱福賜群案有所謂「真實版契約」,漁業署說明,該契約係印尼當地仲介與印尼籍船員所簽訂之契約,我國並無權管轄。惟為減少不合理契約情形,未來該署在受理申報僱用外籍船員時,將要求國內仲介業者提出與外國仲介兩方間契約,及外國(如印尼)仲介與外籍(如印尼)船員間之契約,以過濾拒絕不合理之契約內容。
跨部會通力合作,共同加強漁業執法
漁業署最後表示,為解除歐盟黃牌,該署對遠洋漁業之法制面及管理面均有大幅度調整。行政院亦已核准辦理總經費23.51億元之5年中程計畫,並通過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成立跨部會打擊非法與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IUU)專案小組,加強相關執法及打擊IUU行動方案,在經費及人力上投入大量資源,推動遠洋漁業實質轉型,冀使我國遠洋漁業管理跟上國際腳步,早日自歐盟黃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