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是一個海島國家,國民親海、愛海,發展海洋產業是理所當然。早期海洋利用,僅在漁捕、交通活動而已,隨時空推移,逐步發展多項活動,舉凡造船、航運、休閒、觀光等產業之發展,漁業也不例外,從沿岸、近海、遠洋、海上養殖。因此海域利用資源管理有其一定規範與模式,針對各項海域利用活動,有必要納入管理。
媒體報導漁業署禁止國人海釣活動是訛傳,就現行制度而言,國人釣魚規範並無改變,是因少數國人利用無籍船筏,如波特船、保麗龍船方式或拼裝之浮具,出海釣魚或遊憩,其不僅涉及海域利用、資源保育之規範管理,更因浮具之安全性並無納入管理,且出海人員未經海上航行安全訓練,影響其他船舶航安,亦未規範裝設救生設備,遇難時增加救援困難,耗費國家搜救資源,衍生管理面問題。
漁業署針對近來媒體及網路社群報導,提出澄清說明該署並無禁止國人遊憩海釣,而是希望民眾出海能搭乘合法載具,如領有漁業執照的娛樂漁業漁船,或遊艇出海釣魚。至於部分國人利用波特船、保麗龍船等各式浮具進行遊憩釣魚,已建議交通部納入管理,並將海域活動範圍及可從事項目納入規範,以維護海上各式船舶海上航行秩序,及民眾水域遊憩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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