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為去(104)年7、8月間我國高雄籍「福賜群」號漁船發生1名印尼籍船員落海失蹤及1名印尼籍船員因病致死情事,認定漁業署對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查核及管理有所疏失,致外籍船員基本勞動權益受損,於本(105)年10月5日提案糾正,漁業署表示將依監察院糾正內容檢討改善。
就糾正案指出該名往生印尼船員有與印尼仲介簽訂具不合理勞動條件之勞動契約,而漁業署毫無所悉部分,漁業署說明,該名船員係「福賜群」號漁船船主依規定境外僱用之印尼籍船員,該船船主亦依政府所訂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印尼船員簽訂勞動契約並報經核准,至該印尼船員與印尼仲介在受僱於「福賜群」號漁船前於印尼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並非我國所能管轄範圍,現行機制確實難以查核,惟將會檢討謀求改善。另有關糾正案指出,部分船員每月實際只領取數十美元薪資乙節,據瞭解係因船員向仲介借款,仲介分期每月自船員薪資扣還及船主不當扣留履約保證金額所致。
漁業署最後表示,外籍船員已成為我國不可或缺之漁業勞動力來源,更是船主與船長海上工作的重要夥伴。有關遠洋漁船長期在國外作業於國外基地僱用外籍船員係由本署進行管理,鑒於現行法律不足,已於本(105)年7月20日總統公布之「遠洋漁業管理條例」增訂將就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及仲介機構相關應遵行事項訂定管理辦法,並將於明(106)年1月20日生效,本案該署將就有關法規制度面、執行面進行檢討,在該條例生效前,將監察院提醒事項研擬納入管理辦法,以強化對我國仲介機構管理,提高外籍船員薪資,對船員保險之一般身故、傷殘及醫療保險等綜合檢討,並提高保險額度,期透過各項策進作為,改善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人權保障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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