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農委會新聞稿
為提升養殖漁業管理及保障養殖業者權益,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是保障養殖漁民申請災害救助的權益,更為後續政府推展及規劃養殖漁業政策參考依據。漁業署籲請養殖漁民即日起至5月底前,應洽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完成放養量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漁業署表示,我國大宗魚種(如虱目魚、吳郭魚等)養殖於清明過後陸續放養,然而養殖水產物因受水之遮蔽,難以判別其養殖情形,需養殖漁民主動申報養殖放養量情形,以利漁政單位瞭解。另6月至9月間進入颱風季節,如養殖有災害損失難免對養殖漁民生計造成衝擊。因此,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定,養殖漁民應檢具申報書、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證明、水權狀及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如屬放養鰻魚者,應另檢具鰻魚放養許可文件,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其養殖情況。如養殖漁民未申報,將無法取得現金救助資格,故對未申報之養殖漁民影響甚鉅。
此外,今年度因適逢農林漁牧業普查及年初寒害復養作業,已有宜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展延至6月底,請漁友注意申報期限。
聯絡人:漁業署 黃鴻燕 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