鯊魚漁業管理為TPP協議一環
天下雜誌於2月16日刊載「亂丟鯊魚 竟然成台灣加入TPP阻礙」一文,漁業署表示,TPP協議環境專章,確實涉及鯊魚之養護管理,其規定於環境專章,要求TPP締約方同意採行永續的漁業管理,以保育鯊魚等重要之海洋物種,並針對鯊魚物種,規定收集特定數據、漁業混獲之減緩措施、捕撈限額及禁止割鰭。為確保鯊魚資源之永續利用,臺灣已提早國際採行一連串前瞻性養護管理措施。
致力進行鯊魚資源研究管理 我國多項措施領先國際
臺灣身為主要遠洋漁業國家之一,多年來致力推動相關政策以落實公海捕魚船旗國之責任;針對魚類資源情況有慮、需加強保育管理之物種,更採取較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更嚴格之措施。鯊魚為一種漁業資源,為確保該資源之永續利用,除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鯊魚養護管理措施轉為國內法據以執行外,我國多年來並致力進行鯊魚資源調查與科學研究,將相關研究成果提供國際漁業管理組織,與國際共同養護鯊魚資源。
為進一步確保鯊魚資源之永續利用,臺灣已提早國際採行一連串較國際更為嚴格之前瞻性養護管理措施,如96年全面禁止捕撈、持有、販賣鯨鯊;101年領先亞洲各國發布「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強化杜絕「割鰭棄身」情事;102年公告「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建立通報及採集大型稀有鯊種生物資料之機制;該署進一步表示,目前正在研擬鬼蝠魟屬物種之通報措施,將該等物種之資料蒐集與資源研究列為重點工作之一。
我國除前揭數項前瞻性鯊魚養護管理措施外,漁業署亦透過計畫委託專家學者利用DNA檢測技術查驗市售鯊魚魚翅產品,除建立鯊魚DNA資料庫外,並檢視市面上是否有禁捕或保育類鯊魚物種,作為推動相關管理措施之科學證據;此項技術實質上亦有助我國海關單位抽驗難以自外觀辨識之進口鯊魚貨品,扼阻保育類鯊魚產品闖關。
嚴加管理鯊魚產品交易 杜絕非法漁獲
鯊魚為漁業資源一種,亦為我國傳統飲食文化一環,相關產品貿易於國際間確實存在。過去我國魚翅進口多數來自新加坡及香港等貿易轉口重地,惟考量該等國家或地區並無實際進行漁業,難以追溯其魚翅產品之來源及合法性,爰於101年領先全球公告「魚翅進口應行遵守注意事項」,僅容許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漁船名單之漁船所生產之魚翅輸入我國,不予核准自僅進行轉口貿易而非漁業國家或地區進口魚翅至我國之申請案,以善盡市場國之管理責任。
漁業資源永續非僅理念 而是實踐
漁業署表示,我國長年致力進行鯊魚資源之研究及管理,投入大量人力、心力,近期因少數漁船未確實遵守「鯊魚鰭不離身」法規,遭致外界對我漁業管理之質疑;對此,該署除第一時間針對違規個案進行相關調查及懲處外,並著手進行多項改善工作、爭取經費與人力全面「升級」我國漁業管理制度,並將派員至各漁港進行聯合稽查,落實執法工作。同時亦持續加強對漁民教育,宣導各項鯊魚保育措施,以確保鯊魚資源永續利用。
聯絡人:黃鴻燕 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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