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表示,該署經綜整相關事證,判定順得慶888號漁船未經核准海上轉載漁獲物,已違反漁業法相關規定,該署針對此項違規行為,以及該船當航次作業其他違規行為包含未詳實填寫漁獲資料、將鯊魚割鰭棄身及捕撈並持有太平洋禁捕之黑鯊臀鰭等,合併處漁業人收回漁業執照1年、15萬元罰鍰及沒入鯊魚漁獲物,另處漁船船長收回船員手冊1年之嚴厲處分,其中收回漁業執照1年之處分,是漁船違反漁業法相關條文中除撤銷漁業執照外,最嚴重處分。
漁業署說明,據檢舉順得慶888號漁船船長曾口頭表示有託友船帶回4噸漁獲。經該署於10月9日清點該船所卸下之漁獲物後,發現該船實際卸魚量較作業情形紀錄表之填報量短少約7噸,其中又以短少黃鰭鮪為主,船長事後雖改口堅決否認有轉載漁獲物行為,卻未能清楚交代短少漁獲物之去向,且丟棄大量黃鰭鮪亦不合理,該署研判順得慶888號漁船有未經核准海上轉載漁獲物之情事。
漁業署再次呼籲,加強執法共同打擊違規漁業行為,是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我國身為全球主要的漁業資源利用國家之一,當遵守國際規範,漁船出港作業,應確實遵守相關作業規定,除避免違規受罰外,並可維護本身權益及整體國家船隊之國際形象。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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