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表示,該署於10月9日派員檢查順得慶888號漁船,查獲未詳實填寫漁獲資料、將鯊魚漁獲割鰭棄身及捕撈太平洋禁捕之黑鯊等違規行為,已違反相關作業規定,該署已處漁業人收回漁業執照8月以及15萬元罰鍰併沒入鯊魚漁獲物,另處漁船船長收回船員手冊8月之處分。
秉持毋枉毋縱原則,釐清違規情節後依法處分
漁業署說明,該署協請海巡署指派巡護9號巡護船於9月17日、18日在南太平洋公海登臨檢查順得慶888號漁船,為進一步查證,該署將該船魚艙封艙並勒令該船即刻返航,在巡護9號監護下,該船於10月9日返臺,該署當日即派員檢查該船。經開艙清點漁獲物後,該船漁獲物計有黃鰭鮪1.3948公噸(136尾)、大目鮪5.6506公噸(283尾)、長鰭鮪1.085公噸(58尾)、黑皮旗魚0.6686公噸(22尾)、鯊魚類0.1291公噸(5尾)及其他魚類0.763公噸(77尾)。與該船漁獲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登載數量差異極大,該船顯然未詳實填寫作業情形紀錄表。
此外,現場確定有5尾水鯊鰭綁身,另有水鯊胸鰭1片、背鰭1片、尾鰭4片及無法辨識之臀鰭114片,而無其他鯊魚身,顯有將鯊魚漁獲割鰭棄身。經採取鯊魚鰭樣本並送專業機構進行DNA比對鑑定,鑑定結果確認該船捕撈並持有太平洋禁捕之黑鯊(平滑白眼鮫)臀鰭。
漁業署表示,以上情節均已違反「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該署已依前述規定及漁業法予以核處。至有關該船涉嫌未經核准在海上轉載漁獲物部分,船長及船上14名船員證詞均否認,本署將續查相關資料,本毋枉毋縱原則辦理。
漁船務必遵守相關作業規範
漁業署呼籲,漁船出港作業,應確實遵守相關作業規定,禁止從事任何「非法、未報告、不受管制」(IUU)之漁業行為,一經查獲違規,政府將依法予以處分。漁船在國外違規捕魚,不僅自身遭受處分蒙受損失,甚或連帶衝擊及損害整體國家船隊之國際形象。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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