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天明 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
曾幾何時,漁業在資源過度利用、沿近海水域遭到人為因素的污染、遠洋漁業愈來愈受到入漁國家的限制及漁業勞動力的缺乏等不利因素影響;過去曾風光一時的一級產業已沒落為夕陽產業,令人不勝吁歟。反觀,在國民所得提高的今天,以及週休二日制之實施,休閒活動受到重視,配合國人消費能力增強與休閒時間增加。再加上,既有的陸上休閒娛樂設施及活動已呈飽和狀態,無法再滿足國人對多樣休閒化的需求。
然而對台灣這麼一個四面環海的海島型國家而言,漁業原是我們最原始、最初級的產業之一,能永續經營方不致暴殄天物,如何轉型使之永續經營,其休閒活動與漁業的結合將可帶來重大的契機,也為國人從事休閒活動提供更多的選擇與空間。休閒漁業在政府與民間的大力推展之下漸具雛型,而在傳統漁業中漁港是所有漁業活動的根基,其亦留有最多的漁業歷史痕跡。因此,將漁港規劃成提供國人從事休閒活動的場所是極具有潛力的漁業轉型方式。
近年來,在政府積極輔導將各地漁港與休閒活動相互結合的努力下,傳統漁港已逐漸轉型,並普遍地成為國人從事休閒活動的地點之一。然而看看各地的此類型漁港,或甚至於官方文件、學者的研究報告中,對此類漁港並無統一的名稱,有「休閒漁港」、「觀光漁港」、或「休閒觀光漁港」等等用法,皆憑個人的習慣來稱呼,因此,為求名稱的統一及涵意的符合,筆者嘗試藉由休閒與觀光的學理來尋求結合休閒活動的漁港之適當名稱。
「休閒活動」與「觀光活動」二名詞,目前仍未有統一被廣泛認同的定義,綜合而言,「休閒活動」乃指用工作、睡眠等相關作為之後所剩餘的時間從事紓解精神與體力上的疲累及減輕工作壓力之活動;「觀光活動」乃是從事一項暫時性的活動,離開自己定居地到另一地方作短期的停留,通常是超過二十四小時,其間引起的各種現象和關係的總合。依據其定義,就廣義而言,觀光活動應屬於休閒活動之一部分,故前段所述之漁港類型,以其所涵括的時間及活動內容而言,應稱為「休閒漁港」較為妥適。
休閒之內涵
國外學者對於休閒的定義相當多,諸如:Veblen(1899)最早界定休閒為「非生產性的時間消費」;Berger(1963)將休閒定義為兩種:一種是將休閒當作與工作無關的時間,另一種是追求較高的價值和自我修養;Grazia(1962)將休閒定義為感受自由的一種心態,以及做為一個人的一種要件;Gist & Fava(1964)更進一步認為休閒是除了工作與其他必要責任之外,可以自由運用的時間,以達到鬆弛、娛樂、社會成就、和個人發展等功能。
綜合上述而言,主要之論點係在休閒是工作以外,所從事能達到放鬆的自由行為。Boniface & Cooper(1987)更具體的從人們生活時間的角度討論休閒的定義,休閒時間就是扣除工作時間與睡眠時間以及日常生活瑣碎的事務,所剩的時間都是休閒時間。休閒時間內所從事的活動就是休閒活動,休閒活動就其性質、地點與時間可概分為:居家休閒、日常生活休閒、戶外休閒及觀光活動等四種(詳見表一)。
(一)居家休閒:在自家內所從事的休閒活動,諸如:看電視、上網、聽音樂、打電動玩具……等等。
(二)日常生活休閒:在自家附近所從事的休閒活動,諸如:上館子外食、運動(日常性:如打籃球、跑步、打太極拳…等)、看電影、逛百貨公司(街)、公園溜狗……等等。
(三)戶外休閒:離開自家較遠之距離,大部分利用假日所從事的休閒活動,諸如:打高爾夫球、爬山、戶外烤肉、泡溫泉等等。
(四)觀光活動:離開工作與日常生活環境二十四小時以上,從事交通、住宿、餐飲與觀賞風景文物等活動,依其距離可分為國內與國外旅遊。
由表一所示,唯一能在工作時間會和觀光活動有關的是商務旅行,也就是在國外處理商務完成後的時間順道從事觀光活動。而在休閒活動中所從事活動離居住地的距離來看,距離越遠越接近觀光活動。
從休閒理論看「休閒漁港」之名稱
國內直至目前為止,對休閒漁港之名稱與定義尚無統一與明確的通則規範。有稱「休閒漁港」亦有稱「觀光漁港」,或因有附設魚貨直銷中心或海鮮現買現煮的活動,而稱為觀光魚市。事實上,由前述之休閒活動的漁港類型來看,國人前往休閒漁港從事休閒遊憩活動,可分為兩種型態:一種是屬於區域性的戶外休閒活動型態;另一種是因觀光活動而成為行程之一部分。前者是國人前往休閒漁港主要的活動型態,而後者則占較少數。主因除了區域性之考量外,漁港所提供的休閒活動之項目與環境,亦非常適合在假日前往從事戶外休閒活動。當然無論是前者或後者,由休閒之內涵來看,均是屬於休閒活動之一環。只是前者具有較強的屬性。鑑此,若將其稱為「觀光漁港」或「觀光魚市」,不如統一稱為「休閒漁港」較名符其實。致於「觀光魚市」則是包含在休閒漁港的活動範圍之一。
從休閒學理的論點談「休閒漁港」之定義
一般而言,官方係以觀光漁港來定義:「觀光漁港乃是指兼具漁業、休閒、觀光與教育的多功能漁港」。而又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娛樂漁業,「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前項所稱觀光,係指乘客搭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其所指的娛樂漁業主要是針對海上的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活動,並未包含漁港週邊的休閒活動。而學者黃聲威有較清楚的對休閒漁港或觀光漁港,做具體的說明:「傳統的漁港只供作業漁船補給、靠泊及漁業生產之用,但若有休閒漁船停泊或附有休閒魚市,成為海洋遊憩之據點,就兼具休閒漁港的功能」。
另從休閒遊憩理論性的定義來看,休閒遊憩乃是「人們於日常生活中,透過資訊媒介的傳播,選擇某些有益於身心的活動,且經由這些活動可以達成某些目標或滿足某些需求,以消除精神與體力上之疲勞。並且人們必須對該活動之吸引力有所認知後,選擇他認為最佳的交通運輸方法到達該活動的據點(陳思倫,1996)」。
整合上述之論點,可歸納將「休閒漁港」定義為:
■ 廣義的「休閒漁港」定義:「將漁業生產特色之傳統漁港,結合休閒與教育功能,成為兼具漁業生產、遊憩、觀光與教育多功能漁港」。
■ 狹義的「休閒漁港」定義:「休閒漁港乃是提供傳統漁船之作業基地,供民眾搭乘娛樂漁船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等活動,使民眾瞭解漁業產業,進而滿足遊客對海洋休閒活動的需求」。
■ 整合型之定義:「將漁業生產之傳統漁港,結合休閒之功能,提供民眾從事休閒海釣、休閒魚市、觀賞海岸風光以及凡與休閒漁業有關之體驗活動,成為兼具漁業生產、休閒、觀光與教育的多功能漁港」。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