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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條 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下列情事之ㄧ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會辦簽章。
四、應經總幹事或事業單位主管人員或主辦人員簽章而未簽章。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章而未簽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或移轉之事項應經財務主管人員簽章而未簽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且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規定不符。
第101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理出納事務。
第102條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調整其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第103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由總幹事或指派人員監交。
第104條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由主辦會計人員監交。
第105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根據與帳簿核對餘額,並檢查其內容,在帳簿上雙方蓋\章證明,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後任人員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應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始終,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表簽名蓋\章。
第106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交代時,應將所經管各種圖章、文件、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具清冊,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以一份留存原單位及漁會備查。
第107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明瞭之處應由前任詳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任以書面解答,其接收前各項帳目,如發現有不符情事,仍由前任負責。
第108條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在經管帳簿之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內註明交出接管日期,由後任簽名蓋\章,必要時,並應參照第一百零五條、前條規定辦理之。
第109條 會計人員因故不能辦理交代,由代理人員代辦,其代辦交代前所發生之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110條 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辦理清楚;會計佐理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辦理清楚。如因事實需要或特殊情形得陳准延長。
第111條 前任任內所編送之各種報表、文件,如有錯誤須重編時,後任應代為編製,其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12章、附則
第112條 本辦法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應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統一規定之。
第113條 會計資料之電腦處理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14條 全國漁會財務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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