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 各種憑證、帳簿及報表自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算,其保存年限分別規定如下:
一、永久保存者:有關尚未清結消失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及其有關帳表。
二、保存十年以上者:
(一)序時帳簿及日計表。
(二)總分類帳。
(三)資產負債及收支明細分類帳。
(四)各項重要備查簿。
(五)決算報告。
(六)各種會計憑證。
三、保存五年以上者:各項普通備查簿。
四、保存二年以上者:各項日報、月報及其留底。
前項規定保存年限得按事實需要酌予延長。
屆滿第一項規定保存年限之憑證、帳簿及報表,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點驗,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得予銷燬。
預決算案及其他與財務會計事項有關之重要資料,應立專卷妥為保管。
第88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漁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其會計處理事項得由漁會合併辦理。
第89條 內部事業部門或辦事處、分支單位間,相互往來之款項以內部往來科目處理。但金融事業本部及分部相互間往來之款項,應以聯部往來科目處理。
金融事業對經濟事業融資之款項分別以內部融資和內部借款科目處理,不得使用內部往來科目。
往來款項應按日相互核對,彙編綜合會計報告時應互相抵銷。
第90條 資產之評價依下列規定核計:
一、各項債權以其帳面價值減除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基準,每期結算時應按各項債權特性,審慎評估可能損失,提足備抵呆帳。
二、有價證券、長期投資、存貨、承受擔保品及其他資產以成本為基準,期末評價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成本高於時價時以時價為基準,並提足備抵跌價損失。如其時價有劇烈變動,以結算前一個月之平均價與成本比較以其低者為基準。
三、 預付款項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或未經消耗之數額為基準。
四、 開辦費及未攤銷損失以五年以內期間攤銷完竣為基準。但特殊情形需延長年限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五、 固定資產以其成本中按期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數額為基準,固定資產折舊方式,採用直線平均法為原則。
第91條 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其經費所出所入列於服務事業部門;經營定置漁業權或區劃漁業權,其經費收支列於經濟事業部門。
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所入,其所出項目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共設施。
前項補償費所入經費於本年度決算後,其結餘應於次年度轉入專案基金專款專用。
第11章、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第92條 會計人員指辦理會計事務之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會計人員。
第93條 下列人員為主辦會計人員,受總幹事之指揮監督,負責綜理會計事務並指揮監督其所屬佐理會計人員:
一、省 (市) 漁會財務組長。
二、區漁會財務課 (股) 長。
三、未設組課 (股) 之指定主辦會計人員。
第94條 佐理會計人員承該管主辦會計人員之命辦理有關會計事務,其以會計人員名義派駐事業單位辦理有關會計事務者應受各該事業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辦會計人員負責。
第95條 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辦會計人員負責。
信用部並應設置專任出納人員主辦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
第96條 漁會如業務量減少或人手不足者,其信用部之會計、出納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兼辦其他部門之會計、出納事務。
第97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
二、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或盤點之審核。
三、工作審核:工作績效之審核。
第98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向有關部門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部門主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應為詳細之解說。
第99條 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有關人員完成更正後再予辦理,如遇拒絕更正時應報請總幹事更正之。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如出於總幹事命令辦理者,會計人員應以書面申明異議。
第100條 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下列情事之ㄧ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會辦簽章。
四、應經總幹事或事業單位主管人員或主辦人員簽章而未簽章。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章而未簽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或移轉之事項應經財務主管人員簽章而未簽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且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規定不符。
第101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理出納事務。
第102條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調整其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第103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由總幹事或指派人員監交。
第104條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由主辦會計人員監交。
第105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根據與帳簿核對餘額,並檢查其內容,在帳簿上雙方蓋\章證明,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後任人員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應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始終,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表簽名蓋\章。
第106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交代時,應將所經管各種圖章、文件、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具清冊,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以一份留存原單位及漁會備查。
第107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明瞭之處應由前任詳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任以書面解答,其接收前各項帳目,如發現有不符情事,仍由前任負責。
第108條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在經管帳簿之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內註明交出接管日期,由後任簽名蓋\章,必要時,並應參照第一百零五條、前條規定辦理之。
第109條 會計人員因故不能辦理交代,由代理人員代辦,其代辦交代前所發生之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110條 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辦理清楚;會計佐理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辦理清楚。如因事實需要或特殊情形得陳准延長。
第111條 前任任內所編送之各種報表、文件,如有錯誤須重編時,後任應代為編製,其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12章、附則
第112條 本辦法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應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統一規定之。
第113條 會計資料之電腦處理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14條 全國漁會財務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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