Экстремальные виды отдыха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 в Одессе. Агентство недвижимости Ланжерон
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列印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供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島嶼、礁岩,並制(訂)定有關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自治法規。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應經島嶼、礁岩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主管機關,於娛樂漁業執照加註後,始得為之。
前項島嶼、礁岩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變更其核准時,應立即副知該管主管機關,修正或註銷娛樂漁業執照上之加註事項。
 
 
第10條
 
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場所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經營之娛樂漁業活動項目。
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總噸位及淨噸位、船長及全長。
四、機械種類及馬力、油槽容量、航行速率。
五、通信設備。
六、安全設備。
七、船員人數、乘客定額及船籍港。
八、活動區域。
九、核准時所附之附款。
十、核准日期及字號。
十一、執照有效期間。
十二、核准搭載乘客前往之島嶼、礁岩。
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持有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船員持有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前二項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輪機長,應持有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不得以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或駕駛人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娛樂漁業漁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二之規定配置。
 
 
第14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無線電對講機(DSB)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臺(SSB),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之話務人員負責操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舢舨、漁筏。
二、總噸位未滿五。
娛樂漁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
二、除賞鯨外,不從事其他娛樂漁業活動,或不提供第二條第二項之使用。
三、總噸位十以上,於珊瑚礁海域從事觀賞海洋生物,且單一航次活動時間未超過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
二、前項第三款之娛樂漁業漁船,單一航次活動時間超過四小時。
 
 
第15條
 
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當地預報風力達七級以上或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客有安全顧慮時,不得發航。
二、全船檢查妥善,向乘客說明相關救生設備,並應於乘客穿著救生衣後,始得發航。
三、載客登島嶼、礁岩者,應向乘客說明島嶼、礁岩地形、環境及安全注意事項,並依環境特性,要求乘客適時穿戴安全裝備。
四、上、下船方法、乘船安全及娛樂漁業活動等應注意事項,除向乘客說明外,並於船上明顯位置標示之。
五、於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位置,標識乘客定額及船員人數。
六、依第十六條規定開啟船位回報器,向當地通訊電臺回報船位,並維持通訊設備正常運作。
 
 
第16條
 
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應於發航二小時前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所屬通訊電臺查詢船位回報器狀況,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發航。
前項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後,須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一小時向通訊電臺回報船位;返港後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始得關閉船位回報器。
通訊電臺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三十分鐘向通訊電臺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發航。
娛樂漁業漁船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第17條
 
 
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
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將航行計畫資料表及出海人員名冊,送漁港海岸巡防機關後,始得出港。
 
 
第18條
 
漁業人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傷亡: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依乘客定額加船員人數,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