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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設置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執行漁業資源之研究開發、調查評估、漁業訓練及推廣工作。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中心業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為執行第一項業務,該中心得設漁業訓練、漁業探勘等之船舶,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本署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第11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得於國外重要漁業基地派駐漁業人員,其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2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3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4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第15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