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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列印
 (三)書面(包括傳真,陳情案件)申訴處理流程:
 
  1.秘書室收文列管後,依書面之抱怨或申訴內容,分送相關業務單位辦理。
 
  2.各業務單位依據抱怨或申訴內容,應於十四日內回復。如抱怨或申訴事項需洽其他相關單位共同辦理,無法於十四日內回覆民眾者,仍需於十四日內以電話告知民眾目前處理情形,且回覆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四)首長與民有約
 
  1.依據:本署90.06.29漁秘字第901350237號函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執行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要點」辦理。
 
  2.由首長每季親自約見民眾,相關單位派員協助解答問題,並作成約見紀錄。
 
  3.對於約見後之裁示事項,應於約見次日起十日內將辦理情形答覆申請人。
 
四、民眾抱怨之處理情形及追縱
 
 (一)研考人員每月彙整、分析各單位承辦之民眾抱怨、申訴事項,針對民眾之抱怨事項,洽請相關單位提出改善方案,並公布於公告欄及本署網站。
 
 (二)依據彙整、分析之事項,並依處理情形調查表定期追蹤改善情形。
 
五、民眾抱怨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承辦人及相關業務主管應予保密。
 
六、本處理原則簽奉核定後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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