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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列印
  第四章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准並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中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中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中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於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發放捕撈許可證,應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井、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並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遊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範圍,其中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到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發放。  
 
  第二十條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委託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發放:
(一)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二)到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岩島海域作業的漁船; 
(三)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漁船。外國人、外國船舶在中國管轄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審批發放。申請程式及其他有關規定按照雙邊協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下列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委託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或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發放:  
 
(一)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佈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  
(二)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佈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  
 
  第二十二條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按審批許可權報主管機關批准後,由擬作業水域的主管機關核發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跨海區作業的,由農業部審批。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三條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發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作業場所的核定許可權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範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授權。  
 
  第二十五條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主船與子船功率同時納入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第二十六條擬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須填寫《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並附有關材料,持戶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其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主管機關審批。屬農業部審批的申請,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復核匯總(內陸捕撈漁船除外),報農業部審批。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的申請,由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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